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探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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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探究

钟海华

衢州广播电视大学, 324000

摘要夫妻财产制度在保障夫妻双方财产权利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现行婚姻法不断健全该项制度。本文主要从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情况分析入手,重点阐明了其内涵,还介绍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制定意义,包含明确公民的私有财产地位和更好保护夫妻双方关系中的弱者两个方面,并提出了一些科学可行的完善建议,希望能够为进一步发挥婚姻法的保障作用合理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促进家庭和谐与稳定,提供一定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财产权利

1夫妻婚姻财产制度的含义

夫妻财产制,规定了夫妻婚前和婚后的财产归属问题,是解决夫妻财产问题的制度。它主要对夫妻财产的归属、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做出规定,对偿还债务及婚姻结束时财产的分割等给出明确的相关法律指导。法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法律明文规定的财产处理形式,主要针对夫妻对于其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所采取的一种处理形式。财产制度在法律上规定的很详细,而且实施中,不允许当事人擅自改变规定内容。约定的夫妻婚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确定财产的处理形式,法律规定并认可夫妻双方通过约定来明确财产处理形式,在适用上具有优先的法律效力。目前,我国家庭以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主,而且,约定夫妻财产制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婚姻关系中财产问题的异常复杂,在现实中的夫妻财产处理存在种种问题。

2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存在问题

首先,夫妻共同财产规定的范围太宽泛。比如夫妻在分居期间或者离婚诉讼期间,各自所得的收入及所购置的财产界定问题;婚前同居期间所形成的财产界定问题,都存在规定时间宽泛问题。其次,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制度不具体。双方同时知情制度,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做出重大决定,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只有这样处分财产行为才会有效。但夫妻一方不能以对方不知道为理由,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导致财产处理失败。对这一点的法律解读和实际的财产处理,还存在着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再次,确认夫妻个人的财产问题不明确。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婚后生活数年无法区分,夫妻发生纠纷时,主张婚前财产的一方举证责任难,只能被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什么样的财产算是个人财产呢?对于这一方面,法律并没有给出特别明确的界定,在一些财产的归属问题夫妻无法达成一致,法院也很难对此进行判决。最后,公示制度的缺乏夫妻之间进行约定财产的所有制,对于夫妻之间是有效力的,这就是所谓的对内效力。但是夫妻之间的约定怎么样才能对外部产生效力呢?即对抗效力问题,约定财产在法律上高于共同财产。它是否需要一定的公示程序呢?本人觉得公示制度是必要的,这样有利于夫妻之间的公平及第三人的交易安全问题。目前,公示制度还是没有大规模应用,对稳定的夫妻关系也会有一定的影响。

3解决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问题的有效策略探究

3.1持续完善和优化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为科学准确划分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保障双方财产权利,可以通过夫妻双方形成约定的方式进行。在法理学角度看来,将夫妻双方财产约定制度积极引进到最新婚姻法中,为不断完善夫妻财产制度提供重要支持。尽管现行婚姻法已经达到了较大的改善,但是在具体规定约定制度方面还有较多笼统的问题,一些具体性的操作条款方面还不够健全,无法给具体司法实践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参照。为此,国内婚姻法完善立法的过程中,要注重积极吸取国外先进经验,结合国外的一些立法规定,为进一步制定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提供良好前提。具体在现实立法环节中,可以尝试要求夫妻双方形成准确的书面协议或者约定,针对财产方面的内容进行规定和说明,在书面协议中需要明确表示出财产约定的时间、内容、范围、成立方式、成立条件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内容,其中还可以积极引进登记和公证方面的规定,便于夫妻双方更好遵守该约定,同时也为有效解决夫妻双方财产纠纷提供明确依据。三方的利益保障提供可靠支持。

3.2明确夫妻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家庭和谐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变得越发的独立和开放,因此就容易出现家庭纠纷问题,同时,社会上的离婚率也在不断提高。夫妻财产问题所导致的家庭纠纷是产生家庭问题的一项重要因素,而家庭纠纷会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就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整。为了应对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有效地解决家庭生活中的财产问题,我国婚姻法在修订的过程中,也使得夫妻财产制变得更加的完善。在未来发展的过程中,还需要制定出更加明确而细致的法律法规。将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由于财产问题而导致的家庭纠纷。首先,对于夫妻双方知情权方面的问题,需要进行管理和调整。

3.3解决其他夫妻财产制问题,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目前在夫妻财产制中还存在着一种较为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夫妻双方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归属问题。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且将知识产权的利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婚姻法中需要贯彻平等的原则,而知识产权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不符合婚姻法中这项原则的。所以在完善婚姻法的过程中,需要将夫妻双方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有效的规范,并且还需要对夫妻双方离婚之后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恰当的调整。不仅如此,在完善夫妻财产制的过程中,还需要将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以及共同财产进行明确的划分,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规定。所以在夫妻财产制完善和制定的过程中,需要根据社会中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有效地拓展婚姻法的管辖范围,对重要的财产进行明确的规定,从而营造和谐的家庭环境。

结束语

从结婚的“我同意”尽管是表达意愿,但这种意思表示决不是为订立契约而来,是以身相许的共同生活的意愿的表白。尽管这种意思表示与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有着共同的意志支配,但两者的目的是决然不同的。正是由婚姻的社会身份关系衍生了财产关系,财产关系依附于身份关系而存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形成实质上是双方权利的处分,而非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对我国婚姻法约定财产制度的规定作婚姻契约性质的误读,曲解了立法的本意,助长了婚姻交易的陋习。

参考文献

[1]陈兰. 《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D].兰州大学,2014.

[2]王平.试论我国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J].学理论,2012(05):64-65.

[3]许鹏. 关于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立法思考[D].兰州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