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教师惩戒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2-24
/ 2

有关教师惩戒的思考

郭文雨

(重庆师范大学 重庆北碚 400700)


近年来,教师与学生的矛盾频发,有受到批评的学生承受不住心理压力跳楼轻生,有受到惩罚的学生产生报复心理加害教师,令人心痛的事件时不时地出现在大众的视野,“教师该不该拥有惩戒权”更是成为了各界不断讨论的话题。

我国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教师不得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但是对于教师能够采取何种方式惩戒和管束学生,却没有明确的意见。到了具体的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中,一些教师宁愿“两害相权取其轻”,对学生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逐渐形成了一种放任、纵容学生的风气。家庭的娇惯、学校的放任造成了一批“熊孩子”,有些甚至达到了违法犯罪的程度。于是,赋予教师惩戒权成为屡屡被提及的话题。可能有人会产生疑虑,一面要禁止体罚学生,一面又要赋予教师惩戒权,这两者会不会产生矛盾和冲突?其实,惩戒权绝非体罚权,这一点是理解相关问题的原点。所谓体罚,是教师借口管教对学生所进行的超出了必要限度的身体或精神的惩罚。而所谓惩戒,则是指教师为实施教书育人的目标,对学生所采取的必要的通过惩罚使其警戒的行为。更重要的是,惩戒权的实施,必须有法定的、具体的、可操作的惩戒事由、惩戒种类、实施办法。也就是说,惩戒不是随便实施的,必须经受得住来自教育内部和外部的监督。

首先许多人认为,教师惩戒等同于教师惩罚,其实这两者不是同一个概念。不可否认的是,教师惩戒确实跟教师惩罚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中的区别是,教师惩戒是教师根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制止和消除学生的不正当行为,帮助学生改正错误为目的,以惩罚为特征的一种教育方式。

那么首先第一点,我们需要思考的就是,教师惩戒的规定范围到底是什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班主任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学生的哪些行为,教师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惩戒呢?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明确指出了影响教育活动正常秩序的行为,它们分别是携带危险品入校。包括鞭炮、烟酒、弹弓、足以伤人的玩具枪支和各种液体、使人惊骇的面具、昆虫等;扰乱正常课堂秩序,如喧哗、打闹、发出怪异声响、起哄、严重坐姿不正等;打架和斗殴;侮辱教师和同学的言行,情节严重的;破坏学校公共设施,导致学校财产受损的;偷窃他人或学校财物;怂恿他人影响正常教育活动秩序的。以及影响个人学习成长的行为,它们分别是不按时完成作业,不做或抄袭作业;迟到、旷课或逃学;考试作弊;撒谎,欺骗家长和老师;随地吐痰、丢纸屑杂物,带零食入校,不讲卫生等。在学生出现以上行为是,教师可以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进行一定的惩戒。

那么明确了教师可以对哪些行为进行惩戒,需要明确的第二点就是具体的在允许范围内的惩戒方式有哪些。由班主任实施惩戒的方式有批评教育。属于轻微的错误,用语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背诵。根据学生的错误原因,选择相关的经典名篇背诵,达到积累和潜移默化的教育目的;体育。做一定数目的仰卧起坐、俯卧撑、跑步等,达到惩戒和锻炼身体相结合的目的;劳动。承担一定时间的某一项值日、负责清扫分担区等卫生打扫任务;写作。通过写犯错说明书,认识自身的错误行为,避免在以后的学习、成长中再犯类似的错误;隔离。离开座位到教室内特定区域站立,避免干扰正常教学活动;收管物品。暂扣暂管限制学生带到学校的物品;停课反省。严重扰乱课堂秩序的行为,决定停课到训诫室接受专门教育和反省反思;其他有利于学生成长的科学惩戒方法。所以通过上述条例我们可以知道,教师是有权利惩罚学生进行罚站、抄书、跑操场等行为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要在不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情况下进行。例如某学生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适合剧烈运动,那么教师就不应对其进行体育惩罚。

我认为教育惩戒是手段与目的的结合,只有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方式才是教育惩戒。不符合教育目的,甚至反教育的惩罚方式不是教育惩戒。以体罚为例,体罚是惩罚方式的一种,它是指通过对身体的责罚,特别是造成疼痛,来进行惩罚的行为。体罚有损人格尊严,会给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理的伤害,甚至会影响学生的健康成长,且体罚宣扬暴力,不利于教育目的的实现,是反教育的。国外特别是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的教师不但有惩戒权,而且用法律的形式详细的规定了惩戒权的实施对象、实施方式等等具体细节,从而让老师做到有法可依。例如:在美国:学生违反了规章制度后:分情节轻重可受到以下处罚;一般的纪律惩处、体罚、罚学生多少几天不让上学、开除、勒令转校等。其中一般的纪律惩处包括;;1给家长打电话;2,罚站;3,不让参加课外活动;4,罚早到校或晚离校;5,被勒令离开教室10分钟或是30分钟;6,罚星期六来学校读书。还包括:英国、韩国、澳大利亚、法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等等,这些在世界上无论是教育水平,还是教学理念都很先进的国家和地区竟然也规定教师有惩戒权。试问,我们的教育水平还不是很高,我们的部分孩子家长的文化水平还不高,我们的部分孩子是独生子不好管理,甚至有些家长还是文盲的国情下,如果再不给教师一定的惩戒权来管理好孩子,后果可想而知。

所以因此,我们要反对体罚,反对不符合教育目的的惩罚,但不能连符合教育目的的教育惩戒也一起反对。而且,有很多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这一点,在大声疾呼应该赋予老师一定的惩戒权。例如:201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制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舒就指出,要赋予教师更多教育孩子的权力。

最后我思考的问题是,教师应该怎样恰当的试试惩戒权呢?我认为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还应讲究正当程序。用于惩戒的规则必须提前确定地让每一个学生知晓,实施惩戒之前要给犯错误的学生足够的提醒与告诫,要给学生辩解的机会与权利。比如当教师看见某位学生趴在桌子上睡觉时,应该了解清楚学生的身体状况,是否是因为生病造成的精神状态不佳等,不能不由分说就对学生进行批评与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