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1-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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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

袁程

重庆师范大学初等教育学院 重庆北碚 400700

摘要:目前关于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归属问题存在很大争议,虽然《教师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但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具有公务性质,其工作对国家负责,受到国家的监督和管理,在这一层面上,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又偏向于国家公务员。还有的人认为公立中小学教师是普通劳动者。由此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是模糊的,那么教师的法律身份究竟是什么呢?本文在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现状的基础上对我国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进行分析,最终确定教师是具有公务员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

一、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法律身份分析

(一)教师的法律身份

1、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2、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具有公务性质。从《教师法》中可以看出,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属于专业技术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范畴。虽然他们不是公务员,但从《教师法》第25、26、30条中都有一个共同点:“……由国家或国务院或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全部权利和义务都是由国家法律授权,由国务院或教育部强制规定。所以,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的工作受到国家的管理和监督,并不受校方支配,其工作具有公务性质,体现国家的意志,为国家和人民负责。

3、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不是自由职业者。自由职业者的工作时间和空间灵活,自由职业者是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工作者,所以教师不是自由职业者。

4、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不是普通劳动者。《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属于体制内的人群,属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群,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而适用于公务员法,所以我国公立中小学教师不属于普通劳动者。

综上,我认为教师是具有公务员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教师法律身份的内涵

教师法律身份的核心内涵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法》中对于教师应尽的义务有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在校园中仍然有部分教师未尽到自己应尽的义务。

比如在“512大地震”中臭名昭著的“范跑跑”。在地震发生之时,他没有选择去救助自己的学生而是拔腿就跑。事后,范某甚至说出“只有女儿才考虑牺牲自我 ,哪怕母亲都不会管”的惊世骇俗之言,作为一名老师说出了如此不负责任的言论遭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谴责。

范某的行为之所以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谴责,是因为大众普遍认为,教师是天底下最光辉的职业,教师应该具有高于常人的思想道德水平,教师应该具有完全的奉献精神。这时候就会有另一种声音出来为教师鸣不平:“教师只是一名普通的劳动者,和社会上所有人一样有血有肉,一样平凡。自己都尚且不一定能做到的事为什么要要求同为普通人的教师也要做到?”这时,关于教师法律身份的争议也随之而来。教师是普通劳动者吗?事实上,教师是具有公务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是普通劳动者,教师的一言一行受到《教师法》的规范。《教师法》中明确提出:“教师有关心爱护全体学生的义务”和“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在危险来临时,范某选择丢下学生自己逃跑,他既没有承担起保护学生的义务,也将一名教师应有的师德抛之脑后,面对尚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学生没有一丝牺牲和奉献精神,范某不是一名合格的教师。

还有湖南株洲语文老师尹某,尹某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的观点。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某“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该老师所在的学校请示了省、市教育领导机构,解聘尹某的教师职务,同时不允许他再在株州市教育系统内任教师。

为什么这名教师会被媒体公开批评甚至被学校开除呢?纠其根本,教师的法律身份与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挂钩。《教师法》第三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尹某的观点过于狭隘,过度利己,不利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培养。德国哲学家雅斯贝尔斯说:“教育意味着一棵树摇动另一棵树,一朵云推动另一朵云,一个灵魂唤醒另一个灵魂。”所以,教师必须以内化的职业道德来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以正派的思想和作风来感染熏陶学生。

《教师法》中除了对教师应尽的义务做出相关规定之外,还规定了教师享有的权利。

“杨不管”事件的背后就隐含了教师责权问题。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有两名学生在上课时打架,导致其中一人死亡,地理授课教师杨某站在讲台上充当“看客”,没有加以制止,后来也没有送被打学生前往医院。

《教师法》中明确规定教师应当履行“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当学生的打架行为在课堂上发生时,杨某对于学生打架的行为漠然处之,选择继续上课,没有及时制止与疏导,甚至受伤的学生就在眼前,也能“稳如泰山”,杨某没有尽到保护学生的义务。

另外,湖南娄底市第一中学一名教师在上英语课时,发现两名同学纸上下五子棋,便拿上教鞭上前制止。在制止没有成功的情况下,学生和老师发生了冲突。在发生冲突的过程中,甚至有学生在怂恿鼓掌。事后,在谭老师与学生交流的过程中,那个和他起争执的学生却认为:教师应该列入服务行业,学生来是享受服务的。照此理解,学生就是顾客,就是上帝。后来,谭老师和发生冲突的学生小白在教室经调节后,小白在教室当众检讨,在小白检讨后,谭老师突然当众下跪。在整件事情的过程中,谭老师深深感到学生们对老师的不尊重、不喜欢,所以想用下跪的方式来震撼和唤醒学生。

尊师重教,自古以来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而现代社会有很多家长以及学生的表现,反映了社会普通民众对教师的态度。尊师重教的味道似乎变了,人们慢慢与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渐行渐远。“下跪事件”中的学生小白甚至认为学生就是上帝,教师是为学生服务的。下跪行为也在一定程度上压低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将社会舆论引向另一个错误的走向。有了谭老师这个首例,社会对于教师的看法会不会真的向小白说的那样?教师应该列于服务行业,学生是上帝。教师在履行教书育人职责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教师法》规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所以,即使谭老师的下跪行为初衷是好的,但下跪行为拉低了教师的社会地位,所以我不支持谭老师的做法。

教师的法律身份是具有公务性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的法律身份的核心内涵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在承担教书育人、遵守教师职业道德等义务的同时,也享受相应的权利,并且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以上案例中除了反映我国公立学校教师的责权问题之外,同时也给予广大教师一个提示: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教师是智慧的拥有者、文明的传播者,应该具有高尚的师德。师德是立师之本,教师除了履行职责享受权利之外,也应加强自身的师德建设。

参考文献

《对我国公立学校教师法律地位的思考》——申素平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的现实思考》——申继亮、赵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