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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招投标领域,串标和围标现象已成为严重干扰市场秩序的问题,给建筑工程行业的公平竞争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投标人通过串通、勾结等不正当手段,操控招投标过程,让本应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失去意义,直接导致了资源的浪费和工程质量的下降。更为严重的是,串标和围标行为破坏了市场信誉,损害了各方利益,尤其是合法投标人的权益。随着我国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多,串标围标现象愈发复杂且隐蔽,如何有效防范并打击这一不正当行为,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紧迫课题。
关键词:建筑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行为;法律规制;防范措施
引言:
围标串标行为是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操控招投标结果,从而扭曲市场竞争秩序的违法行为。围标串标严重破坏了招投标制度的公正性,损害了公共利益。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增多,围标串标现象愈发严重,尤其在一些地方,存在较为隐蔽且难以监管的情况。虽然国家在法律法规上已有一定的规范,但由于投标过程的复杂性,围标串标问题依然屡禁不止。
一、围标串标行为概述
围标串标行为是指在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通过不正当手段相互勾结,操控招投标结果的行为。具体而言,围标串标表现为投标人之间的价格协商和信息交换,涉及虚构标书、虚假投标、共同制定中标计划等一系列手段。这种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各投标人表面上进行独立投标,实则背后达成合谋,最终通过价格操控或协议达成中标。围标串标的行为形式多样,包括通过相互之间的“竞标”假象掩盖真实的合作关系,或通过“合伙”方式分摊投标项目,确保某一方中标后,另一方获得分包等不正当利益。围标串标的危害不仅限于经济层面,其也对工程质量产生了潜在威胁,尤其在涉及重大公共工程时,围标串标行为可能导致工程项目的施工方能力不足,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低质材料,从而影响工程的质量安全。为了遏制此行为,必须通过法律、行政及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作用,切实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二、围标串标的法律规制现状
当前,我国已有一定的法律法规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约束打击,主要体现在《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规中。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通过串通投标、操控价格、达成协议等方式影响招标结果,为围标串标行为的规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法规中第六十三条规定,对于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招标人和代理机构应当依法报告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明确了行政监管的责任。因为围标串标往往通过隐蔽手段进行,投标人之间的协议往往表面上看似独立,缺乏直接证据,使得行政部门的处罚效果受到制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对投标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了规定,明确禁止了经营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竞争优势,其中包括串通投标和操控招标结果等行为。该法为围标串标提供了法律框架,但其实施难度较大,尤其在涉及较大工程或复杂项目时,往往难以突破“隐形”串标行为的防线。同时,《刑法》第二百二十条明确规定了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投标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追责通常需要较为严格的证据要求,且针对大型复杂项目中的串标行为,往往难以举证,因此,法律对围标串标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某些情况下存在滞后。综上,虽然我国在法律层面对围标串标行为已有了一定的规制框架,但从现实情况来看,仍然存在一定的执行难度,急需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加强监管力度、提升执法效率等手段,才能更有效地遏制围标串标行为的蔓延。
三、围标串标行为的防范措施
1.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现有的法律法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围标串标行为进行了规制,但依然存在一些不足,导致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不够,法律适用范围也较为局限。因此,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是防范围标串标行为的首要措施。一方面,应进一步细化《招标投标法》中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对围标串标行为的认定标准、处罚措施以及相关程序的规定。目前,法律虽然已经明确禁止投标人串通投标,但如何界定串标行为、如何取证、如何量化处罚等细节仍存在模糊地带。对于“串通投标”行为的定义需要更具操作性,明确投标人之间的具体行为表现以及不同情节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对围标串标行为的刑事处罚规定。目前,虽然《刑法》已经规定了相关罪名,但对具体行为的认定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空白,导致执法过程中证据不足或法律适用困难。因此,完善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尤其是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追究,将有助于加大违法成本,从根本上抑制围标串标现象。
2.加大行政监管力度
当前,尽管已有相关法律规定对围标串标进行监管,但由于监管手段滞后、监管资源有限等原因,实际操作中存在不少漏洞。因此,加大行政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效能是非常重要的。
政府相关监管部门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监控机制。通过数据比对,能及时发现投标中的异常情况,如投标人之间价格接近、标书内容雷同等潜在串标迹象。同时,应加强对招标全过程的电子化管理,推动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化,确保各方可以实时监督,避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监管部门应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尤其是在重大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各部门之间进行协调。发现围标串标嫌疑时,相关部门要能够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通过有效的行政手段进行处置。监管机构应当加大对招投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中介机构的监管力度,保证中介机构不充当“幕后推手”,为不法行为提供便利。另外,对于围标串标的企业和个人,除了罚款外,应考虑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例如限制其参与招投标活动、取消其相应资质等,真正提高违法成本。
3.加强行业诚信建设
围标串标行为的根源之一在于行业内部的诚信缺失。企业为了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采取合谋手段破坏公平竞争的秩序。因此,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是防范围标串标行为的有效途径,也是提升行业整体健康发展的基础。行业协会应发挥积极作用,制定行业内的自律规范,引导企业树立诚信经营理念。通过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完善行业信用评估体系,使企业的诚信记录对其参与招投标活动产生重要影响。企业的诚信记录可以作为其是否符合招标条件的重要依据,严重失信的企业应被限制参与某些重要项目或招标活动。同时,企业应当完善内部制度,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对招投标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审查,保证每一份投标文件、每一次报价都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别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企业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杜绝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项目,以此带动整个行业的诚信发展。
结语:
围标串标行为的存在,暴露了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制度在监管上的不足。虽然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对围标串标行为作出一定规制,但随着投标手段的隐蔽性,如何在法治框架下,结合监督机制,形成更加有效的防范体系,成为摆在政府、行业及社会各界面前的重要课题。面对日益严峻的形势,我们亟需思考更为科学的制度创新与实践突破,保障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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