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正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摘要:以徐州市某典型混合用地为研究对象,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研究。调查结果表明,地块历史上主要为混合用地,涉及农用地、仓储、网架厂、居民区和沿街商铺等,采用专业判断法在地块内的潜在污染区布设土壤和地下水等监测点位,检测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的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通过对本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研究,为其他类似混合用地的场地调查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经验借鉴。
关键词;:混合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1概述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产业结构的逐步调整,城市中存在大量的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和农村宅基地拆迁等情况,这些遗留地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进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相关程序。但由于历史发展的原因,徐州市近郊区域存在一定比重的工业用地,这些工业企业往往和农村宅基地及农用地天然接壤,他们长期缺乏监管,环保意识较差,对周边的土壤和地下水造成的潜在污染相对更复杂,为后续的土壤调查带来了很大的挑战。为此,本文选取徐州市市近郊一处典型的工业、宅基地和农业混合用地为研究对象,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旨在为混合用地的场地调查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
2调查方法
2.1地块概况
调查地块位于徐州市三环以外,总占地面积29917.3m2(约44.88亩),规划用地为住宅用地,属于GB36600-2018[1]中规定的第一类用地,地块历史上主要为混合用地,涉及农用地、钢材仓储、网架厂、居民区和沿街商铺等多种用地历史,其中工业用地包括2家网架厂。至本项目开展前,地块内的历史建筑物均已拆除,地块内已经平整,大部分区域覆盖防尘网,部分区域杂草灌木覆盖,现场踏勘期间未发现有明显的污染痕迹。
2.2污染识别
通过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方式,了解到调查地块内历史平面布局和产排污等信息,结合周边相邻地块存在的企业,进一步识别地块的潜在的污染源及污染因子(表1)。
因此识别地块可能存在的潜在污染源主要是地块内及周边历史工业企业生产活动,地块内钢材的仓储活动、历史所涉建筑物的拆迁活动和车辆运输活动,需要关注的污染物包括重金属(镉、镍等)、挥发性有机物(苯系物)和石油烃。
表1特征污染物识别
用地历史 | 占地面积 | 历史活动(生产工艺) | 潜在污染源 | 特征污染物 |
某网架厂① | 10160m2 | 网架生产(下料切割、拼装、焊接、抛丸、检验入库) | 设备维修废机油和运输车辆废油的跑冒滴漏 | 重金属、石油烃 |
某网架厂② | 1440m2 | |||
钢材仓库 | 1440m2 | 钢材的存放和转运 | 运输车辆废油的跑冒滴漏 | 重金属、石油烃 |
宅基地和农用地 | 居住、农作、拆建、平整 | 拆建平整活动、农药喷洒 | 重金属、有机物 | |
周边机械加工企业 | / | 机械加工、焊接、打磨、喷漆 | 喷漆废气 | 重金属、苯系物 |
2.3研究地块地层情况
根据相关的地勘资料,揭露地块内埋深10米以内的土层依次为杂填土、粉质黏土、粉质黏土、淤泥质黏土、粉土等。根据不同土层渗透系数判断,淤泥质黏土层垂直渗透系数Kv为4.54×10-6cm/s,水平渗透系数Kh为6.01×10-6cm/s,具有一定的隔水能力,对污染物的迁移有一定的阻隔作用,因此采样深度钻探至该层。
2.4点位布设及现场采样
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2]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3]等相关技术导则要求,结合地块生产布局,将调查地块范围内生产相关区和非生产区进行分区布点,生产相关区作为重点调查单元,其他区域作为非重点调查单元。采用专业判断和系统布点相结合的方法,在地块内共设24个土壤采样点(其中7个为水土复合点位),地块外设置1个对照监测点。
本次调查土壤钻探深度拟定为6m,每个点位采集4个不同深度的样品,保证每个土层至少采集1个样品;地下水的建井深度为6.0m,采样深度在监测井水面0.5m以下。
2.5检测项目及分析方法
根据GB36600-2018标准,结合前期的潜在污染识别,共选测47项指标,涵盖了GB36600-2018表1中的所有必测的45项指标,为7种重金属(砷、镉、六价铬、铜、铅、汞、镍)、27种挥发性有机物和11种半挥发性有机物;选测项目2项,为pH和石油烃(C10~C40)。地下水样品与土壤的检测因子保持一致。
3结果分析
3.1评价标准
本次调查土壤和地下水结果的评价标准如表2所示。
表2土壤和地下水评价标准
类型 | 评价标准 |
土壤 | 选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
GB 36600-2018标准中未规定的检测指标,优先选取现行地方指标,其次采用GB 36600-2018推荐的软件进行计算 | |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4]中IV类水标准限值 |
石油烃(C10~C40)参考《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5]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
3.2土壤检测结果
地块内土壤样品pH值检测范围为8.48~9.60,检出重金属6种(As、Cd、Cu、Pb、Hg、Ni)、石油烃(C10~C40)、半挥发性有机物(VOCs)6种(苯并(a)蒽、䓛、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未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3.3地下水检测结果
地块内地下水样品pH值检测范围为8.48~9.60,检出重金属1项(砷)和石油烃(C10~C40),其余指标均低于检出限。所有检出指标的检测值均未超过选定的标准限值。
4结论与建议
4.1结论
调查地块内土壤样品中检出污染物含量均未超出《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指标检出浓度未超过选用的标准限值。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地块满足第一类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不属于污染地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4.2建议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调查地块的环境监管,使地块内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处于良好状态,严禁调查地块内出现外来堆土、废水和固废等;
地块在后续开发利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制定切实可行、详细周密的工程实施方案,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法律法规开展建设工作,杜绝不当开发。
参考文献
[1]GB36600-2018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S].北京:生态环境部,2018.
[2]生态环境部.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S].北京: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9.
[3] 生态环境部.HJ25.2-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S].北京:中国环境出版集团,2019.
[4]沪环土[2020】62号,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S].上海:生态环境局,2020.
[5]GB/T14848-2017地下水质量标准[S].北京: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