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共同侵权行为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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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准共同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或纯粹的共同侵权行为)而言,但在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上,适用一般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由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有两个基本的特征:第一,几个行为人之间之过错(故意或过失),是基于共同的意思联络产生的。第二,行为人共同的违法行为在客观上成为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情况,即几个行为人同时在一定的条件下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但彼此之间无共同的意思联络,损害结果的发生,也不属于行为人共同的危
作者 曹琦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治与法律》 1991年3期
出版日期 199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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