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商业贿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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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从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换时期,商品流通领域出现了一种新的犯罪:商业贿赂罪,即利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推销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它的通行名称是“回扣”.按《四角号码新词典》的解释,回扣的原义是“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搅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金.这钱实际是从买方支付的价款中扣出来的,故称回扣.”现实经济生活中,回扣又增添了新的涵义,在紧俏商品购销中,经手销售或代买主向卖方疏通以促成交易的人,亦向买主索取佣金.这同经手采购或代卖主招搅顾客的人向卖主索取的佣金,其本质是一样的,故可用“回扣”这个概念来涵盖这种行为.在当前商品流通领域里,不仅有现金形式的回扣,还有实物形式的回扣,如果把现金和实物形式支付的回扣,因其明显可见和易于计算数额称作显形回扣,那么还有稳形回扣.现金回扣名目繁多,有劳务费、好处费、手续费、烟酒费、风险费、宣传费、促销费等.实物回扣更是花样翻新,从金首饰、名表到高档家用电器,从为采购员做高档西装、提供桑那浴等“高档服务”到为其住宅安装电话、装修房屋等.隐形回扣,如提供性服务.各种形式的回扣实质上是一种“权”与“利”的交易,具有商品采购权或商品经销权的人利用手中的“权”,通过采购或者销售商品去交换各种形式的“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与法》 1994年3期
出版日期 1994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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