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上的住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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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住所,是国际私法的重要联结因素之一”。十四世纪以来,不管是欧洲大陆国家,还是英美普通法国家,都一直使用住所作为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继承、婚姻、认领、监护等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和司法管辖的标志。一八○四年法国民法典颁布后,虽然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和日本等国家,改用国籍代替了住所,作为属人法的联结因素,但这些国家在处理双重国籍、无国籍人和法域不同国家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时,仍然以住所作为联结因素。英美普通法国家和挪威、丹麦、阿根庭、巴西等国家也继续采用住所作为属人法的标志。近年来,由于住所具有灵活性(当事人可以自由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1986年2期
出版日期 1986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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