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利用“D/P”方式结汇的欺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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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采用跟单信用证的方式结算货款屡见不鲜,因其对买卖双方的交易均有一定的保障而多受到商家青睐。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市场、价格、品质、买卖关系等因素而选用银行托收的方式结算货款也不足为奇。银行跟单托收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即期付款交单(D/P),一种是远期承兑交单(D/A)。国际贸易中采用这种方式结算货款时,通常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凭提单和其它商业单据委托银行办理托收;买方在汇票连同商业单据到达进口地代收行后凭代收行提示办理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海商法研究》 1990年1期
出版日期 199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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