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二次议价”,不能还是不想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编者按】卫生部等七部委联合制定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明文规定,“医疗机构按照合同购销药品,不得进行二次议价。严格对药品采购发票进行审核,防止标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近日有消息称,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有意放开药品招标的二次议价,允许医院议价订立合同,价格不高于各省招标采购中标价即可。到底放开还是不放开,各方人士讨论分歧很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医院领导决策参考》 2013年5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