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刑”争议的立法学思考——兼及《刑法》第13条的逻辑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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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犯罪概念的层次性决定了《刑法》第13条规定的一般犯罪概念只能是“立法依据”而非“司法标准”。罪刑法定和废除类推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良好衔接,让《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同时失去了立法和司法的适用空间。而依据我国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分级和相应的违法处罚体系,“醉驾”是犯罪阶段的专用概念,属于严重违法,在这个层面上不可能存在一个连治安管理处罚都“应当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㈠睛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之情形。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治研究》 2013年4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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