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连带责任否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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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专门提供服务以方便网络用户交流时,即使其与网络用户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也可能会因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连带责任。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苛加连带责任,既与法理相悖,不符合立法者宣称的立法目的,也不符合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帮助侵权的责任构成要件。同时,它有悖于网络传播的特性,阻碍网络传播的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网络用户之间形成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应承担按份责任。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际新闻界》 2013年4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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