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罪名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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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1980年《刑法》第157条规定有妨害公务罪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两罪。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虽以第313条单立一条规定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并对该罪的内容作了修改,但仍沿用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罪名。其后相关的司法解释更进一步明确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本罪的罪名。这一罪名存在用词不当、语法错误等问题,也不能很好地反映本罪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0年1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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