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的适用——自由裁量抑或羁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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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核定征收方式是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常用的一种方式,其法律依据是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四)项之规定.对于一经确立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可否再进行核定,即事后核定,虽然相关的规范性文件亦有规定,但执法实践中仍存在适用的疑惑.文章从核定征收制度的立法目的、法律性质、纳税人权益保护、税负公平等角度进行分析,认为核定征收作为税务机关的一种羁束性行政行为,其事后核定具有合法性,其解决的主要是课税要素的定量问题,并不必然影响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定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收经济研究》 2013年5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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