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鼓励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建立企业年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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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我国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迅速,为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促进文化繁荣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更好地保障社会组织工作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9期
出版日期 2013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