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管于教寓教于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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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司法保护确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普陀区看守所近年来始终坚持这一原则,并不断探索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司法保护的方法,确立了“寓管于教,寓教于管”的司法保护模式。去年以来,该所以此模式积极实施对在押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一、以“四种现象”为析点,创造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条件为了有效地实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普陀区看守所在工作中逐步建立起了一整套规范程序,从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调查研究入手,到个案的分析、汇总,对个体个性特征的判断、把握,对“症”下药等等。这一程序有助于我们认识未成年人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0年2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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