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性地方立法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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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实施性地方立法对应于立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为了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而作具体规定的地方立法活动。包括两种类型:一是针对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性地方立法;二是针对多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性地方立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制定实施性法规逐步成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点。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天津人大》 2013年12期
出版日期 2013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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