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中股东提名董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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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以来,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就股东提名董事问题陆续发布若干建议规则,并于2010年发布最终规则14a一11,允许股东使用公司委托书提名董事。虽然法院在商业圆桌会议诉证券与交易委员会一案中宣布规则14a一11无效,该规则的一些具体规定仍可为我国所借鉴。我国公司法应增设股东提名董事制度。在现阶段,应由中国证监会或者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相关规则,对提名股东的资格要件、提名人数的限制以及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规定。
作者 伍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证券市场导报》 2014年2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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