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程序与实体的法哲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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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主观的目的能否变为现实取决于手段是否有效,因此,目的一旦确定,手段就显得更重要,因为手段具有直接的现实性。实体之所以是目的就在于它是行为本身,是主体的预期,而程序是行为的过程、载体,是达成实体之手段、行动。程序由此表现出主观价值性、外在的强制性、内在的科学性、相对的独立性、对人的公开性等特点,而实体的价值在于为程序指明方向、引发程序的启动和完善、体现着主体的价值追求,并在逻辑上先于程序而存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03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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