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政府采购法救济制度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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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中国进入经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我国现有政府采购立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现行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救济制度的规定存在救济主体范围狭窄、救济程序繁冗、质疑投诉处理机构独立性不强、采购暂停规定不健全等问题。在借鉴国际政府采购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我国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应从扩大救济主体的范围、理顺救济程序、确立独立的质疑投诉机构、健全采购暂停规定四个方面着手完善。
作者 刘旸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出版日期 201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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