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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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赋予了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权力:“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长、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这是国家加大清缴欠税力度、防止税款流失的重要举措之一。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重庆税务》 2001年9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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