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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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施行和近年来各政府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建立,“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惩戒效果正在逐步体现.但是,市场主体被惩戒后,也要结合失信行为的轻重程度和市场主体的纠错力度,给予市场主体改过自新的机会。因此,完善和重构信用修复机制,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19年3期
出版日期 2019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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