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与罪过之交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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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罚是对人类行为的制裁,而且以人类的个别行为为对象。所以,阐释什么是行为不仅是为了给犯罪论体系提供成立前提,同时对于法治国家的原理来讲它也是需要的。犯罪以行为作为前提,所以,不仅是构成要件理论,违法性论及责任论,连罪数论和刑罚论逻辑也以行为为前提。——[韩]李在祥~①引论立足于规范逻辑的刑法立场,观察行为与行为个数,是科学适用法律、准确认定犯罪的应有之义。既往的刑法学理与审判实践,在规范化的同时,还保留着简单套用生活意义上的行为概念与行为个数认定的标准的残余,并由此导致了犯罪论体系诸多问题的混乱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安徽大学法律评论》 2016年1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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