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港公司法下股东权益救济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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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现实的公司的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公司中的控股股东、大股东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人,往往利用他们在公司中特有的地位和其他优势条件,把持公司以谋取不正当利益,完全忽视了公司的独立性和其他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法律不仅要设立保护制度,防止股东权利被侵害,也有必要在事後救济方面加强规定,为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依据。本文将分别介绍中国内地和香港法律中的股东权益救济措施,特别是今年三月颁布实施的香港新公司条例,把两地制度进行比较与分析,望能得出相互学习之处。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4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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