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工作的调查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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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2012年,安徽省司法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区矫正社区影响评估的目的、内容、方法等进行了规范。宣城市自2012年3月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以来,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公正开展社区影响评估工作,截至目前,全市进行社区影响评估的642起案件中无一人违法犯罪,无一人投诉社区影响评估工作。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调解》 2015年7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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