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投资的安全原则之规范化研究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基金会的保值、增值应遵守的原则包括"安全原则"。为了打消负责投资事务的基金会理事会、负责内部监督的监事、负责外部监督的国家监督机构、审理相关纠纷的人民法院之困扰,该原则应该实现规范化。立法首先应规定,基金会应投向"风险资产",用以抵制通货膨胀的影响;其次应规定,基金会应通过投向数种彼此具有负相关关系,或者选择尽可能多且彼此无相关关系的资产,用以减少或根除"特有的风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5年5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