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工作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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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市物价局决定8月下旬-10月将开展全市明码标价大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3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同时还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因此,明码标价是价格管理的一项行政性强制措施,是价格管理最基本的形式和内容之一,是经营者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实行明码标价,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市场价格行为,促进公开、公平交易,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价格机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北京物价》 2000年9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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