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文件 关于部分进口商品退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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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等有关部委于1994年4月以(94)财预字第42号文件下发了《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现将企业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1.内贸企业委托外贸部门进口,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按照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帐款”、“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进口商品的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国际商务财会》 1995年1期
出版日期 1995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