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中的婚姻无效与撤销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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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婚姻中的无效与撤销制度在制度价值、权利主体、法律效果、行使方式等方面具有特殊性,我国婚姻法对这些特殊性重视不足,应予以完善:无行为能力人结婚的,无效;错误的婚姻,无效或可撤销;对无正当理由违反婚约者,无辜方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婚姻之无效,应仅发生向后无效之效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保定学院学报》 2016年5期
出版日期 201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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