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单位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实现——以紫金矿业水污染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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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更好地惩治环境犯罪,我国《刑法》在第六章第六节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现有单位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主体范围不确定、是否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不足等问题.可通过确定“双罚制”中的责任人员,提高司法效率;引入严格责任原则,减少主观方面认定的困难;增加单位资格刑设置,完善非刑罚措施等解决上述问题,最大限度促进单位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2016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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