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战时缓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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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449条规定:一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刑法》的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战时缓刑制度,它是对我国刑法中缓刑制度的一种补充。本文拟从军事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略述管见。一战时缓刑制度的特点战时缓刑制度与缓刑制度是不同的,它是一种特殊的缓刑制度。这主要表现在:(1)适用于特定的时间,即在“战时”才能适用。所谓“战时”,即战争时期的简称。对什么是战时,《刑法》第451条规定:“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
机构地区 不详
出版日期 1999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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