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宪制秩序基础只能是中国宪法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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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作为中国的一级地方行政单位,其宪制秩序是中国宪制秩序的有机组成部分。香港回归之后,新宪制秩序的基础只能是中国宪法和法律。无论是国际法规范还是香港的本地规范,都只能在符合中国宪法和基本法的框架下适用,而不具有超越于宪法和基本法的地位。授权论的提出不是为了压制特区高度自治,而是为了说明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来源和特别行政区的基本属性。
作者 程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17年35期
出版日期 2017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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