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起公证文书执行案引出的法律思考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案清简介:某橡塑厂(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某橡塑机械厂(以下简称债权人)之间存在着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双方所确定的结算方式为“款到发货”。但债务人在提取最后一批货物时,无力支付货款(计人民币55000元整),经协商,债权人为支持债务人发展生产,同意双方于1992年5月23日到债务人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了余款的还款协议公证,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经公证后,债权人继续按合同履行义务,交付了货物。债务人依公证的还款协议约定应于同年9月3O目前支付的债款,却迟迟未付。债权人遂于1992年IO月依法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公证执行申请长达十六个月期间从未到该公证机关调查和征求意见,只考虑债
作者 康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1996年4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4月14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