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权属的体制改革浅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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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我国林业现行体制,林权与林地权“两权”分离。林权可划分为国有林、集体林、个体林三种基本形式;林地权仍是全民所有、集体所有两种公有制格局。公有制作为一种财产占有形式,产权关系是含混不清的。有些地方在经营所有权方面,还存在着以下问题:1.浙江温州市鹿城区集体所有山林(称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林业与社会》 1998年2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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