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企业进料加工业务一种特殊情况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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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日常具体工作中,进料加工业务的退税管理历来是出口退税工作的难点和重点,许多特殊情况难以把握,从现有管理上也无政策依据可运用,需进行特殊处理。外贸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采取作价销售方式但未按正常程序、规定到主管出口退税机关进行备案的业务,就属于一种特殊情况,笔者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谈一点对此类问题的处理意见。企业进口料件未备案,此种情况在日常工作中是经常发生的,大部分是因为企业对出口退税业务生疏,根本不懂得出口退税的操作程序和管理规定,导致业务已经发生了还懵懵楞楞不知备案;再者是个别企业不够重视,延误了备案时间或备案材料遗失无法备案。  对上述问题的处理,财税字(1997)14号文件明确规定: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税务纵横》 1999年12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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