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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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及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新的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审计走向何处(《公司法》没有确定内审位置),值得我们深思,不妨看一看经济发达的美国内部审计情况,加以借鉴。1987年全美通过了《监察长法》,根据这部法律,美国联邦政府各部、委,地方政府各部门,公、私营企业都要设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联邦政府各部、委的内部审计机构名称为监察长办公室。内审负责人一监察长,是由总统根据参议院提名任命的,部长不得任意免除其职务,监察长的职位相当于部长助理,独立依法行使审计职权,直接向国会负责。根据《监察长法》规定,部门负责人在收到审计工作报告30天内,应将审计报告连同自己的改正行动报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审计理论与实践》 1998年9期
出版日期 1998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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