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江西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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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通知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江西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一九九六年七月十二日附件:《江西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实行限额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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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财税与会计》 1996年7期
出版日期 1996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