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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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18家证券公司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批复》(银复[2002]303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对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证券公司应按照本管理办法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电子信息系统——中国货币网(www.chmamoney.com.cn)(以下简称中国货币网),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有关信息。第三条证券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一)经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后60日内,须向同业拆借市场成员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详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货币市场》 2003年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