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营利性学校及其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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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的民办教育机构可以分为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和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相应地,民办学校也可以分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从学校的任务、学校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法律的非限制性等方面来看,营利性学校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可能性。营利性学校的法律属性主要表现在其享有的权利、应该履行的义务,以及同政府、学生等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1年1期
出版日期 2011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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