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单位刑事责任通说存在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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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刑法通说将"经单位集体讨论或单位负责人决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但是,这种理解却存在着以下弊端:如难以划清单位代表或机关成员的犯罪和单位自身犯罪之间的界限,夸大或缩小单位担负刑事责任的范围,不符合现实社会中的单位犯罪的实际情况等等.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理论探索》 2003年1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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