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托业法》的部门法属性特征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我国的信托法制建设融政治性、理论性以及实践性为一体,日益关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本土化需要,注重回应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信托业法》是金融法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规范和保护我国信托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承认信托的跨业经营与消除分业监管壁垒方面担负重任。制定我国《信托业法》,需要在理论上厘清其部门法属性及其法律特征,拓展信托法学研究中的逻辑认知。具体来说,《信托业法》应当属于公法与私法调整机制的耦合法,属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结合。虽然该法包含有商法成分,但实质上应当属于我国经济法的体系范畴。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大法律评论》 2017年2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