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与法制史——关于比较法制史的一些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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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比较法的路径通常可以分为两类,法律的历史比较以及比较的法制史研究。相较于法律的历史比较这一路径而言,后者并不过多侧重于法教义学的研究。并且这种相对较为年轻的研究路径通常比较复杂。尽管这一路径可以抽象地以'描述,比较,概括'加以形容,但首先关于对象客体的选择就颇为复杂。这是由于产生相互作用的并非法律规范或是它们的沿革,而是它们之间内在的联系。此外,把握住研究课题的真实复杂全貌也是这一路径下的一大挑战。从这一意义上而言,比较的法制史研究必须建立在已经进行的数个独立先行研究的基础上。因此,这一路径下的研究只有在详细周全的计划下,才能取得相应成果。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德法学论坛》 2018年1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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