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促进法”立法原则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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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办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方面进行了多种形式的实践,取得了令人鼓舞的成就,但至今为止没有相关的"校企合作促进法",不利于校企合作的深入推进。因此,制定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校企合作促进法",对加速我国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的校企合作具有积极意义。该法应采用法律形式,规定国家设立中介机构来调控与管理校企合作,运用国家行政手段管理校企合作事务;政府应大力出资支持民办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以加快各地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民办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步伐;应采用多样化的校企合作形式,推进各地民办高职院校因地制宜地开展校企合作;应规范参加校企合作各方的责权利,尽可能做到多方利益均衡。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浙江树人大学学报》 2015年3期
出版日期 2015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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