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案件不服法院判决可否向检察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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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检察纵横》 2003年3期
出版日期 2003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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