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文学作品名称作为商标使用是否侵犯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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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58年为向国庆十周年献礼.中共中央宣传部指定云南省委宣传部组织拍摄反映少数民族生活的电影。赵季康和王公浦接受指派创作了电影文学剧本《五朵金花》,后以季康、公浦署名并发表。1959年该剧本被拍摄成同名电影公映。曲靖卷烟厂于1983年将“五朵金花”注册为香烟商标,并以该商标生产、销售香烟至今。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版权》 2004年2期
出版日期 2004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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