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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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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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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执行制度不应废除而应修正
委托执行制度不应废除而应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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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邱永栋认为:委托执行工作虽然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渐渐成为各地法院难以攻克的执行难题之一。一、委托、受托法院对办理委托执行案件的积极性均不高。有的法院把好执行的案件自己去外地执行,不好执行的才予委托。二、案件委托的渠道不统一,对委托案
DOI
zdl38wkqdl/2218740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福建法学》
2004年1期
关键词
委托执行制度
跟踪监督体系
监督机构
执行救济制度
举证责任
执行救济制度
分类
[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出版日期
2004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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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福建法学
2004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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