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和推进: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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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当今国际金融业主要有两种基本经营模式:一种是全能型即混业经营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包括瑞士、奥地利等国家的商业银行;另一种就是分业型,以1999年之前的美国为代表,包括英国、日本等的商业银行在一定时期(20世纪30年代——70年代末)被法律严格禁止混业经营。
作者 龙晖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西改革》 2001年1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12月2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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