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权力,还是权利——对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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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第一款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规定均源于《合同法》。所谓代位权,是指当事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作者 夏勇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律师世界》 2001年11期
出版日期 2001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