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严格税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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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征管工作中,税务行政执法文书(包括征管文书、稽查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复议文书等)的送达基本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偶尔也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就送达方式而言,其合法实用,无可非议。但在送达的关键环节——签收上,却忽略了应由法定人员签收的问题,大量存在着由财会人员签收的隐患。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新疆税务》 2001年3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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