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限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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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产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
作者 黄海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行政与法制》 2002年3期
出版日期 200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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